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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古白与马什儿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古白,马什儿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1民初244号原告(反诉被告):马古白,住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伟,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马什儿卜,住西藏那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科,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马古白与被告(反诉原告)马什儿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马什儿卜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马什儿卜的撤诉���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马什儿卜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马古白的反诉。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2330.00元,减半收取即616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马什儿卜负担。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孔德巍审判员 何晓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