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青神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青神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4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女。被执行人:青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宋某某与青神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陈友权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任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