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金某某申请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周某某,铁岭市亿通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人:金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铁岭市亿通客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铁岭市亿通客运有限公司在X支行账号X内存款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铁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