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842朱加兵与于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兵,于新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842号原告朱加兵。被告于新生。原告朱加兵诉被告于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加兵撤回对被告于新生的起诉。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