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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018号原告:张华,男,满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向奎,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6652770204。负责人:王建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蕴涵,男,满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员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张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判员  孙文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