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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柳仕斌与XX国、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仕斌,XX国,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2民初3451号原告:柳仕斌,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山,泰州市海陵区苏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国,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张霞,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柳仕斌与被告XX国、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仕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国、张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仕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2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9.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6日,被告XX国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约定利息。因被告未按约偿还,2014年12月16日又转借该款,并重新立下借据,约定借期至2015年12月15日,按月利率1.65%计息,逾期则按月利率20%计息。被告张霞作为被告XX国的配偶,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且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偿还。因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XX国、张霞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国与被告张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6日,被告XX国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柳仕斌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正¥120000,月借款利率1.65%,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半年结息一次)。还款时间:借款人保证于2015年12月15日前还本付息,如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月利率自愿增加到20%。担保人承诺:对借款人的此笔借款自愿担保,并负连带还款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之日至借款期满后二年内。以此据为凭(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借条借款人及担保人处分别有两被告的签字捺印。同时,该借条上还写明:“2015.6.15前利已结(转信用卡);2015.12.15前利已结,XX国续借6个月;2016年6.16转后续借,XX国。”另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2015年12月15日前的利息。原告因向两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于2017年6月8日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XX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债权债务予以确认。被告张霞与被告XX国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张霞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条中双方约定月借款利率为1.65%,即年利率19.8%,并未超过年利率24%。2015年12月15日借条到期后,被告XX国又续借6个月,到期后又于2016年6月16日续借,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以人民币12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9.8%计算的利息,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国、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柳仕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2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9.8%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被告XX国、张霞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账号:47×××53,行号:xxxxxxxxxxxx;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xxxxxx]。审判员  许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