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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吉现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现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978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芳华苑102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杨诗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留朋,系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吉现武,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受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吉现武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吉现武缺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凌梅人民陪审员  马琼会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