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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新与刘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刘连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1588号原告:孙新,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刘连刚,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孙新与被告刘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连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被告因做塑钢窗生意急需用钱,原告分三次共借给被告现金105000元。2015年4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总欠条一份,并承诺随要随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刘连刚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第1份证据系有权机关依职权颁发的身份证件,本院予以采信;第2份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5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刘连刚分三次共向原告孙新借款105000元。2015年4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连刚向原告孙新借款105000元未偿还,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清偿。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连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新借款10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刘连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卫民审 判 员  张 翔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颂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