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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志祥与黄江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祥,黄江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750号原告:蒋志祥,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江聪,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蒋志祥与被告黄江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蒋志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志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欲与黄江聪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蒋志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志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蒋志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宝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漳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