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卢海生、闫志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卢海生,闫志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719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来。委托代理人:银剑锋,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卢海生。被告:闫志娟,系卢海生妻子。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樊志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周淑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康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