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2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与刘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刘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8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21217710978L。负责人:陈天宝,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城,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皓婷,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鸿,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玉溪市江川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与被告刘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的撤诉行为,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审判员  张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