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洪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洪利,何娟,朱小兵,张红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457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洪利,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何娟,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申请人:朱小兵,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申请人:张红香,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洪利、何娟、朱小兵、张红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