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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593号被告:刘某,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