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593号被告:刘某,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