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799号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13层1301室。法定代表人:解维,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煜,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配天门大街以南、凤天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李振山。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9元,由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