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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某与柯燕判决不准离婚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550号原告袁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柯某,女,汉族,农民。原告袁某与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我与被告柯某2013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腊月19日举行婚礼,2014年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再婚。双方婚后夫妻关系融洽。2014年10月份被告柯某身患精神分裂症,经多方治疗,病情得到控制。2015年6月被告柯某病发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柯某离婚。被告柯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抗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柯某2013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腊月19日举行婚礼,2014年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再婚。双方婚后夫妻关系融洽。2014年10月份被告柯某身患精神分裂症,原告袁某多方寻医为其治疗,被告柯某病情得到控制。2015年6月被告柯某病发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原告袁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柯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与被告柯某虽系再婚,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柯某因病离家出走,原告应当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积极寻找被告并为其治疗,而不应当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与其离婚。故原告袁某要求与被告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袁某与被告柯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华群人民陪审员  余学军人民陪审员  范 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