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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甄勇与罗德红、顾家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勇,罗德红,顾家仁,罗鹏,周显菊,顾光顺,顾家荣,顾光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868号原告:甄勇,男,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小河区。委托代理人:付忠奇、雷毅,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罗德红(洪),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族别、籍贯、住址同上。被告:顾家仁,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平坝区。被告:罗鹏,男,1997年8月19日生,族别、籍贯同上,住平坝区。委托代理人:罗文祥,系罗鹏父亲。被告:周显菊,女,1952年3月6日生,族别、籍贯同上,住平坝区。委托代理人:顾家式,系周显菊儿子。���告:顾光顺,男,1979年12月20日生,族别、籍贯同上,住平坝区。被告:顾家荣,男,1980年10月9日生,族别、籍贯同上,住平坝区。被告:顾光胜,男,1963年8月13日生,族别、籍贯同上,住平坝区。原告甄勇诉被告罗德洪、顾家仁、罗鹏、周显菊、顾光顺、顾家荣、顾光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本案侵权主体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甄勇负担。本裁定��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钟永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申 磊书 记 员 尹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