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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雷忠华与被申请人金塔县金塔镇红光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忠华,金塔县金塔镇红光村村民委员会,雷明俊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6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忠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塔县金塔镇红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塔县金塔镇红光村。法定代表人:蔺长春,该村委会主任。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雷明俊。再审申请人雷忠华因与被申请人金塔县金塔镇红光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民终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忠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全面,对申请人向金塔乡的情况汇报不予质证,对申请人要求调解不安排调解,本案存在司法腐败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请求撤销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民终73号民事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1.8亩土地属红光村农民集体所有,红光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发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雷明俊与红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雷忠华提出雷明俊通过欺诈手段与红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主张确认上述合同无效,但自1992年至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雷忠华均未实际耕种涉案土地,雷明俊经金塔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书确认而享有承包经营权,雷忠华要求确认雷明俊与红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其再审申请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忠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春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