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吴珍、沈朱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吴珍,沈朱良,沈瑞良,沈瑞英,沈全良,沈马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浙0424执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吴珍,女,1943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沈朱良,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沈瑞良,男,1965年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沈瑞英,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沈全良,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沈马法,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海盐县。本院于作出(2017)浙0424执5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马法银行存款62007.59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马法银行存款62007.59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签发人:书记员 祝孝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