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飞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飞龙,男,199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飞龙故意伤害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飞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5日2时许,在阜南县新村镇新村街“小王阳光汽修”门口,被告人王飞龙与被害人杨某因汽车修理费用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王飞龙将杨某摔倒,致杨某右肱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杨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飞龙的供述与辩解、阜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照片和现场平面图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飞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飞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5日2时许,在阜南县新村镇新村街“小王阳光汽修”门口,被告人王飞龙与被害人杨某因汽车修理费用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王飞龙将被害人杨某摔倒,致杨某右肱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杨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案主持调解,被告人王飞龙与被害人杨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计85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告人王飞龙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人朱文英、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王飞龙的供述与辩解、阜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照片和现场平面图、谅解书、收条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龙无故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飞龙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飞龙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王飞龙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飞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飞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之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楠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