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润同与朱圣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润同,朱圣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8655号原告:赵润同,男,196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沂水县。被告:朱圣贤,男,1961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赵润同与被告朱圣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润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圣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润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货款21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6日,原告出售给被告一批废旧塑料,重量为28.8吨,约定价格为2350元/吨,原告支付运费2160元,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6552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44520元货款,截至2015年5月27日尚欠21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均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朱圣贤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6日,被告朱圣贤从原告赵润同处购买塑料颗粒一宗,价款共计65520元,后被告在偿付部分货款后,仍欠原告部分货款未付。2015年5月27日。被告朱圣贤向原告赵润同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济南料款(贰万壹仟元)(21000.00)欠赵润同期限为3个月朱圣贤2015.5月27号”。后被告未按时偿付该笔欠款,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朱圣贤欠原告赵润同塑料颗粒款21000元,有被告朱圣贤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被告朱圣贤负有偿付原告赵润同上述欠款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本院酌定��欠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5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6%予以支持。被告朱圣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一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原告赵润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圣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赵润同塑料颗粒款21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朱圣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前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