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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某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刑初176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1向被害人高某借款20万元,并以其儿子王某2位于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法院小区4幢5单元601室的房产作抵押,但该房产已办理了抵押贷款,抵押在白银市平川区房产管理局。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1为了取得被害人高某的信任,通过电话联系,并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平川区长征西路法院小区4幢5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2的”白房权证平川区字第XX**号”的房产证,并于同年5月将该假房产证抵押给高某。后经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鉴定,该房产证系假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因其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1判处四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高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平川区房产局提供的案件调查报告、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借条,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不正确,应予纠正。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1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高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