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终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大同市宏安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同市宏安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4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同市宏安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宾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永泰南路甲16号。法定代表人:刘泽英,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大同市宏安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大同市宏安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同市宏安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俊娥审判员 杨如珍审判员 王菊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