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1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社员、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社员,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社员,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58723937-8。负责人:肖永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社员与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移送执行标的额为24000.00元,未执行到位2400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