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爱平、李建平等与田世显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平,李建平,李建生,田世显,李福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8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平。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平。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生。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英,孝义市新义街道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世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平,山西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福生。上诉人李爱平、李建平、李建生因与被上诉人田世显、原审第三人李福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号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号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孝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爱平、李建平、李建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艳丽审判员  穆沛华审判员  潘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