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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明、李学芹、石英闯借款合同纠纷终一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明,李学芹,石英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被执行人:李金明。被执行人:李学芹。被执行人:石英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明、李学芹、石英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金明、李学芹、石英闯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08)夏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金明应偿还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石英闯、李学芹承��连带保证责任。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金明、李学芹、石英闯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学芹、石英闯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金明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HM9**的轿车一辆,虽然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车辆目前无法找到。现李金明、李学芹、石英闯均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