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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戴景芝与阳谷县华联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景芝,阳谷县华联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113号原告:戴景芝,女,成年人,汉族,住阳谷县。被告:阳谷县华联购物广场。住址阳谷县谷山中路。法定代表人:金月魁,经理。原告戴景芝与被告阳谷县华联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17日,原告戴景芝、被告阳谷县华联购物广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后本庭已经依法给予了原告戴景芝相应的举证期限,但是开庭时,原告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放弃诉讼。庭审过后原告之夫杨学锋称受原告委托前来参加诉讼,却未提有关交代理手续,亦未提交案件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之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景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凤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文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