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金堂、黄兆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堂,黄兆鹏,马吉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773号申请人:黄金堂,男,汉族,1955年6月21日出生,住齐河县。申请人:黄兆鹏,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马吉河,男,汉族,1952年11月5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堂、黄兆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吉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宰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卫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