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汤陶与天安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恒豪汽车销售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陶,重庆恒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汤陶,男性,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上龙湖街道双龙大道218号奥蓝酒店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76528P。负责人陈剑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重庆恒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8号6幢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91246144M。法定代表人刘玉强,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汤陶因与被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原审原告重庆恒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8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汤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周 扬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陶明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