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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舒伟胜与樊孝荣、陈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伟胜,樊孝荣,陈燕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民初368号原告:舒伟胜,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樊孝荣,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陈燕兰,女,1977年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址同上。原告舒伟胜与被告樊孝荣、陈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伟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孝荣、陈燕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伟胜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事实及理由:被告人樊孝荣于2015年2月27日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当日我通过朋友陶桓锋帐号转给被告人指定的李爱华帐户。帐号:10×××21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被告人一直拖欠本人借款不还。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本人的诉请。原告舒伟胜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樊孝荣人口信息表、被告樊孝荣与陈燕兰婚姻登记信息;2、借条1张、付款回单1张、收款回单1张。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被告樊孝荣向原告舒伟胜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写明由陶恒锋代转,打入李爱华账户,约定月息2分。当日原告舒伟胜通过陶桓锋帐号将100000元转给被告樊孝荣指定的李爱华帐户(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帐号:10×××21)。另查明:樊孝荣与陈燕兰系夫妻关系,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樊孝荣人口信息表,被告樊孝荣与陈燕兰婚姻登记信息及结婚证,借条,付款回单,收款回单,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樊孝荣向原告舒伟胜借款,有借条、转款凭证等为证,被告樊孝荣与陈燕兰系夫妻,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原告舒伟胜要求被告樊孝荣、陈燕兰归还借款及利息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樊孝荣、陈燕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舒伟胜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2月2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日止);二、驳回原告舒伟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3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樊孝荣、陈燕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思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