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6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林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叶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够,叶忠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6803号原告:马林够,女,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法定代理人:刘瑞友,系原告丈夫,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夏集镇刘楼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被告:叶忠飞,男,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原告马林够诉被告叶忠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林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 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