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景海、邓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景海,邓文喜,刘景合,胡本忠,柏士东,刘俊松,焦文元,刘景辉,王廷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096号原告: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王新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景海,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邓文喜,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景合,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胡本忠,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柏士东,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俊松,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焦文元,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景辉。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王廷举,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景海、邓文喜、刘景合、胡本忠、柏士东、刘俊松、焦文元、刘景辉、王廷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保全费1480元,共计3550元,由原告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