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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古玉山与樊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玉山,樊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146号原告:古玉山。被告:樊卫东。原告古玉山与被告樊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古玉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60000元借款的利息120960元(自2014年6月8日至2017年5月25日,以160000元为本金,以月利率2.1%计算利息);3.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60000元借款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5月26日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以160000元为本金,以月利率2.1%计算利息);4.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130000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26日至借款偿还之日,以13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计算利息);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为2.1%,原告按照合同交付了借款,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归还义务。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古玉山不能提供被告樊卫东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樊卫东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古玉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2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