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异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涛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异5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涛,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大道行政中心北楼,组织机构代码75009564-3。法定代表人巴川江,区长。被执行人:陈涛,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陈涛房屋征收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涛于2017年7月6日对本院在其家附近张贴(2015)长法行非执字第00004号执行通知书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涛称,因作为(2015)长法行非执字第00004号执行依据的(2014)长法行非审字第00168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未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未听取被执行人意见、未依法进行听证,且长府房征补[2014]3号征收补偿决定书未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没有进行足额补偿。长寿区人民法院与长寿区人民政府有直接、间接的人事、财政依附关系,在本案中应依法回避。综上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法行非审字第00168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程序和实体违法,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2015)长法行非执字第00004号案件的强制执行。对于上述事实,异议人提供了:(2015)长法行非执字第00004号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陈涛房屋征收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长法行非审字第00168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作出裁定:对长府房征补[2014]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同时查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以(2015)长法行非执字第0000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将被征收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宴家街道木莲街9号1幢1单元3-2号房屋移交重庆市长寿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拆除;二、向本院据实交纳案件执行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4)长法行非审字第00168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15)长法行非执字第00004号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异议人陈涛认为(2014)长法行非审字第00168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程序和实体违法,长府房征补[2014]3号征收补偿决定书未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没有进行足额补偿,系对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有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异议人应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涛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游 涛审 判 员 郑 建代理审判员 王庆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