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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谢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50号申请执行人谢某。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本院于立案执行谢某申请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刘某应支付申请人谢某案款77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77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占富审判员  付 晓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