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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北京春风供暖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春风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周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538号原告:北京春风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36号2号楼2单元207室法定代表人:曹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增华,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魏秋,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文员,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周丽,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春风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黄希忠调解,原告因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春风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丽的起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