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福禄、杨元元等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禄,杨元元,青岛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854号原告:黄福禄,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杨元元,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以上两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杰,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匡兆东,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禄、杨元元与被告青岛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禄、杨元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黄福禄、杨元元负担。审判员  孙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冷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