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绿锂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吴松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绿锂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吴松坚,陈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771号原告: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林,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丽,女,系该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被告:张家港绿锂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港保税区华达路**号科技创业园*栋119B。法定代表人:吴松坚。被告:吴松坚,男,住河北省张家港保税区。被告:陈峰,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原告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绿锂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吴松坚、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宏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