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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曹基祥与徐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基祥,徐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039号原告:曹基祥,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玲,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系曹基祥配偶。被告:徐雪玲,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曹基祥诉被告徐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曹基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基祥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原告曹基祥已预交),由原告曹基祥负担。审 判 长  陈立平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小滨王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