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曹基祥与徐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基祥,徐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039号原告:曹基祥,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玲,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系曹基祥配偶。被告:徐雪玲,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曹基祥诉被告徐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曹基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基祥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原告曹基祥已预交),由原告曹基祥负担。审 判 长 陈立平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小滨王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