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鲜某,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448号原告:刘某1,女,汉族,1984年8月2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某2,男,汉族,1956年8月1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某3,女,汉族,1958年9月2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某4,女,汉族,1963年4月1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某5,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鲜某,女,汉族,1974年4月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某,男,汉族,1988年6月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鲜某、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