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俊岐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岐,刘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415号原告:王俊岐,男,194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莉,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刘涛,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原告王俊岐诉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现因原被告就买卖合同纠纷自行达成和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俊岐负担。审判员 刘永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明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