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柴军红与周小定、陈达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军红,周小定,陈达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090号原告:柴军红,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周小定,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陈达宏,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军红与被告周小定、陈达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军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小定、陈达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军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柴军红负担。审 判 长 胡和尧审 判 员 仇玉莉人民陪审员 王优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邬希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