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福山与樊相东、吴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山,樊相东,吴庆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4民初42号原告:王福山,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樊相东,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庆梅(系樊相东妻子),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农民。原告王福山与被告樊相东、吴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相东、吴庆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福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樊相东、吴庆梅连给付所欠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2日、11月3日、11月5日,被告樊相东分三次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3份,经原告催要,被告仅给付部分利息,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樊相东、吴庆梅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2日、11月3日、11月5日,被告樊相东分三次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3份,经原告催要,被告仅给付部分利息,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樊相东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樊相东应按时、足额给付所欠借款。被告吴庆梅做为被告樊相东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相东、吴庆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连带给付所欠原告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3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樊相东、吴庆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杨雁滨人民陪审员 段立明人民陪审员 孙吉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齐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