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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6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宇鑫、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鑫,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493号申请人:张宇鑫,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王凯,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张宇鑫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宇鑫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凯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张宇鑫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宇鑫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凯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张宇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席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