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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树勤、谭秀锦、陆炳坤、陆启正与被执行人黄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树勤,覃秀锦,陆炳坤,陆启正,黄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5执74号 申请执行人陆树勤。 申请执行人覃秀锦。 申请执行人陆炳坤。 申请执行人陆启正。 委托代理人陈娴。 被执行人黄辉文。 申请执行人陆树勤、覃秀锦、陆炳坤、陆启正与被执行人黄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902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辉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树勤、覃秀锦、陆炳坤、陆启正于2017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2294.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辉文已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3000.00元,尚余60279.15元未执行到位(其中案件执行费为984.42元),经做法律释明及调处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签定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黄辉文于2017年7月起于每月30前给付3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本案执行费984.42元由被执行人黄辉文负担。该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本院应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琼902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符建全 审判员  徐 闻 审判员  黎文洪 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金芸 书记员 文靖精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