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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洛阳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锁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锁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688号原告:洛阳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南路高架桥南。法定代表人:鲁朝慧,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寒薇,女,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锁永强,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原告洛阳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锁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洛阳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洛阳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 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崔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