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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XX兵申请执行四川峰顶寺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兵,四川峰顶寺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549号申请执行人:XX兵,男,生于1975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启明星大道。被执行人:四川峰顶寺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文江镇吉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709057143A。法定代表人:李鑫,总经理。XX兵申请执行四川峰顶寺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了(2017)川0724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XX兵和担保人龙学凤名下的用于担保的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隆文路长兴现代城住房一套(面积:141.33平方米),现因XX兵诉四川峰顶寺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峰顶寺茶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XX兵和担保人龙学凤名下的用于担保的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隆文路长兴现代城住房一套的查封(面积:141.3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薛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焕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