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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红卫、任巧英、任立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杨红卫,任巧英,任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378-1号申请执行人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叶红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红卫,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被执行人任巧英,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被执行人任立杰,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红卫、任巧英、任立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082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闻喜县鑫恒通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任立杰名下的晋******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