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瑞申请执行王昌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瑞,王昌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瑞,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叙永县叙永镇内市街1号楼。被执行人王昌举,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叙永县叙永镇导航街109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受理了罗瑞申请执行王昌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另外,被执行人王昌举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昌举在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叙永县管理部有公积金收入,被执行人王昌举同意本院提取其公积金收入用以偿还所欠债务。为了保障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对被执行人王昌举在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叙永县管理部的公积金收入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昌举在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叙永县管理部的公积金收入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如余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光强审判员 赵 云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月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