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明利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利,近亲属董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明利(诨名“利儿”),男,199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被告人近亲属董某某,系被告人董明利之父。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明利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思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明利及其近亲属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董明利与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戴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新光社区新感觉网吧对面的谌某某租房内,由李某某把守门口,被告人董明利采取持跳刀、管杀威胁、殴打的方式要求被害人丁某某下跪,并逼被害人丁某某说出自己的微信转账密码,将其银行卡中的34.42元钱转入被告人董明利手机充值,后又逼被害人丁某某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掏出,逼被害人丁某某拍摄侮辱性视频,并强行拿走其人民币300元现金。之后,董明利将所得300元现金与李某某、戴某某分赃。该院认为,被告人董明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使用暴力手段逼迫他人当场交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董明利的家属于2017年7月6日代其退还了抢劫所得赃款,被害人丁某某对被告人董明利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明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转账截图照片,手机QQ聊天记录、视频截图,关于丁某某被抢劫案的相关情况说明,谅解书,柳叶湖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谌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同案人李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明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使用暴力手段逼迫他人当场交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明利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明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明利持凶器实施抢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明利的家属已代其退还了抢劫所得赃款,取得了被害人丁某某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明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绍华代理审判员 齐娟娟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裴训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