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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毛保春与胡奥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保春,胡奥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816号原告:毛保春,女,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祥,系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奥妮,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毛保春与被告胡奥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毛保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保春以与被告胡奥妮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保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毛保春承担。审判员  刘传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 丹 来自